2020年义乌市公办学校学区录取修订条目公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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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13844 发布时间:2019/12/13 10:21:33发表于:浙江

文章摘要:2020年义乌市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学区生录取修订条目公告(征求意见稿)随着我市外来人口的常住性集聚、户籍改革不断深入、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产业功能区拓展,原《义乌市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学区生录取条目公告》已

2020年义乌市公办学校学区录取修订条目公告征求意见稿

2020年义乌市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学区生录取修订条目公告

(征求意见稿)

随着我市外来人口的常住性集聚、户籍改革不断深入、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产业功能区拓展,原《义乌市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学区生录取条目公告》已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经过近一年的走访调研,义乌市教育局拟对我市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学区生录取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条目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可通过以下渠道反馈:

1. 来信地址:义乌市学院路9号市教育局309室;邮编:322000;收件人: 基础教育科;

2. 电子邮箱请发送:ywsjjk@163.com标注主题“学区生录取意见”

义乌市教育局

2019年11月15日


一、修订内容




修订一:自2020年秋季开始,认定有效入学住房为:在3年内只允许一户家庭的适龄子女入学就读。(《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取得时间在本公告发布之前的除外,非学区生以房产申报借读的参照执行)。

修订二:自2020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住房与户籍一致的以学龄儿童落户本学区户籍时间的先后排序,其中未被录取的及“有户无房”的学生,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至有空余学额的公办学校就读。

修订三:自2020年始,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学位申请的户籍迁入时间截止至当年度的3月31日。从4月1日至教育局公布当年度借读学位之前(一般为当年6月份)迁入的,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二、修订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8〕19 号)“如果学区内户籍生报名人数超过当年学校招生计划数的,由当地教育部门统筹,制定具体方案,按户籍迁入时间、房产登记时间等因素考虑,公开公正、平稳有序实施分流。被分流学生要优先安排在区域内相对就近、户籍生招收未满额的学校调剂解决入学问题。有工作基础的地区可参照杭州市“一、二、三表”的做法,科学设定就近入学条件,把就学条件和要求细化,按不同情况依次合理安置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据调研了解:目前杭州、宁波、绍兴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区及衢州江山等区县均对学区生分流及同一套产权房入学使用年限等作了规定并已施行。目前杭州、宁波、绍兴各地3-5年的都有,江山等地规定是6年,考虑到我市入学人口的群体特点,我市阳光招生入学拟采用相对温和的3年学区房使用年限约定。


三、修订政策解读


(一)自2020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认定有效入学住房为:在3年内只允许一户家庭的适龄子女入学就读。(《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取得时间在本公告发布之前的除外,非学区生以房产申报借读的参照执行)。



 解读:

1.该条政策旨在有限的学位情况下,公平、有序地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防止一套房产有多户家庭子女连续使用申报入学的情况。

2. 自2020年开始,借助我市网上报名平台,在每年招生过程对使用过的房产进行收集,建立“入学有效住房”数据库,教育系统可进行入学网上审核,家长在购房前可进行网上查询。

3. 该条政策仅对2020年以后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有影响,2020年及此前用房产申报入学的,其房产不受此条政策的影响。

如:张某在2019年买了一处房产,并以此房产申报入学,此时该房产不会进入“入学有效住房”数据库;到2020年该房产转售给李某,李某用该房产可以正常为子女申报入学,不受影响。此时该房产会自动进入“入学有效住房”数据库,因此2021年、2022年该房产只能用于李某的家庭子女申报入学。其他人买该房产要等到2023年才能以此房产申报子女入学。



(二)自2020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住户一致的以学龄儿童少年落户本学区户籍时间的先后排序,其中未被录取的及“有户无房”的学生,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至有空余学额的公办学校就读。



解读:

1. 目前我市是根据公安户籍数据摸底后进行招生预警和学位资源调整,如不以户籍排序,容易到入学报名截止前出现排序的大变动,给招生工作带来很大的不可控性,滋生社会矛盾。

2. “住户一致”是指家庭房产的住址和户口簿上的地址一致。在此情况下,按照家庭中适龄儿童少年落户本址时间的先后排序录取。

如:张某2000年买了房产A,但子女户口在2019年才迁入房产A地址;李某2018年买了房产B,同时间把子女户口迁入房产B地址。那么,张某和李某的子女如果是同一学校,学校应该优先录取李某的孩子。

3. 具体录取排序如下:

Ⅰ档:学龄儿童户籍与父母至少一方户籍、家庭住房三者地址一致,均在学区内,按学龄儿童落户时间排序录取;

Ⅱ档:学龄儿童户籍与祖(外祖)父母至少一方户籍、住房三者地址一致,均在学区内,按学龄儿童落户时间排序录取;

Ⅲ档:学龄儿童户籍搭户在街道、社区等,且所搭户的街道、社区地址坐落在学区内,按学龄儿童落户时间排序统筹安排。


(三)自2020年始,义务教育段申请入学公办学校的,户籍迁入时间截止至当年度的3月31日。从4月1日至教育局公布当年度借读学位之前(一般为当年6月份)迁入的,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解读:

1.该政策明确户籍迁入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如无这一截止时间相对提前量,给教育资源供给带来很大的不可测性,使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更加焦虑。同时,我市每年3月会面向社会发布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进行入学预警信息,并于四月初下达各中小学的招生计划数,有利于维护招生秩序。

2. 从4月1日至公示各中小学借读的学位前(一般为当年的6月下旬),这段时间户籍迁入的,教育局将根据学区学校、镇街学校、镇街外学校的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3. 教育局已经公示学校的借读学位,再将户籍迁入的,原则上在原户籍地完成一年级学习,第二年到新户籍所在学区学校报备登记转学事宜,再进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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