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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5 9:29:06发表于:浙江
各镇街、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建立健全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根据国家、省有关物业管理和信用建设的要求,修订了《义乌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12月 29 日
义乌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23 年修订版)
一、为提升物业服务质量,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关于推进物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义政办发〔2018〕13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对依法设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增加“义乌建设行业信用平台-物业企业”模块(以下简称物业信用平台),采集、评定、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信用等级。
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
(一)基础信息: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注册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经营业绩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
(二)良好信息: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群团组织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五、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采集渠道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建设局主动采集、属地镇街提供和社会提供等。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评分,由建设局负责。建设局应当切实履行信用信息日常管理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企业信用信息,严格按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信息进行认定和评分。
《标准》由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予以调整并发布,调整周期不少于一年。
七、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物业信用平台填报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建设局应当在 15 日内对填报的信息进行认定,并按照《标准》进行评分。建设局通过数据共享可以获取的基础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无需填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向社会公开。不良信息的保存和发布期限为五年,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计算。
八、因企业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认定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所依据的行政决定、判决、裁定等被撤销或者变更等情形导致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 7 日内,在物业信用平台上申请变更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建设局应当在 15 日内进行认定,并按照《标准》调整评分。
九、建设局应当加强与公共信用管理、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发改、税务、人社、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法院、仲裁机构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的联动,及时共享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十、建设局每年1月底前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抄送市信用办。
物业服务企业未在我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或承接我市业务不满半年的,不做信用等级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对分支机构不单独做信用等级评定。
信用等级评定以信用等级公开之日前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定依据(包含仍在有效期内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信用信息的填报。
建设局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物业服务企业全部信用信息的认定。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量化评分,评分规则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分=基础信息评分值+良好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
十三、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企业信用综合得分由高到低,分为 A、B、C、D 和 E 五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90分(含本数)以上的,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80分(含本数)以上至90分(不含本数)的,为B级物业服务企业;
(三)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60分(含本数)以上至80分(不含本数)的,为C级物业服务企业;
(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60分(不含本数)以下且无不良信息的,为D级物业服务企业;
(五)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60分(不含本数)以下且有不良信息的,或被省级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为E级物业服务企业。
十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可以作为建设局实施分类监管以及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十五、对于信用等级为 B 级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开之日起至下一次信用等级公开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设局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减少检查频次;
(二)建设局组织实施各类表彰奖励、物业服务项目创优、媒体推介等活动时优先考虑或者推荐;
(三)建设局组织实施有关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时优先考虑或者推荐;
(四)鼓励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
(五)在政府网站等有关平台公开推介;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十六、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物业服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开之日起至下一次信用等级公开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设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二)将企业信用等级及有关信用信息通报有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
十七、对于信用等级为E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开之日起至下一次信用等级公开前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二)限制参加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三)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四)抄送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十八、被认定为不良信息主体的物业服务企业符合下列信用修复条件后,可向建设局申请信用修复:
(一)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二)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修复时满1年及以上;
(三)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四)非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期间;
(五)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至少参加企业在我市服务项目数量×50 小时以上的社会公益事业或志愿服务,并经社区等相关单位或组织确认。
十九、建设局应根据《义乌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并做出认定。
二十、建设局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一、建设局对于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并确认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但是未在物业信用平台上注册的企业,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集、发布其信用信息并实施激励和惩戒。
二十二、本办法自 2024 年1月29日起施行。《义乌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